2014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四十七届会议决定拟定一部旨在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公约。经过四年努力,七次成员国研讨会和四届贸法会会议,《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于2018年6月27日正式通过。此次《新加坡公约》和1958年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2005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次外交大会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公约》)构成了对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民商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国际承认与执行的三大基础性法律文件。鉴于《新加坡公约》即将于2019年8月在新加坡开放签署,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特于4月12日上午,协同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Inc, 简称JAMS)、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在调解中心滨江大道会议厅举办了“国际商事调解新时代——新加坡公约和国际调解协议的新全球可执行性”培训研讨会。
贸法会中国观察员代表、中伦律师事务所孙巍律师以及美国JAMS ADR国际业务部总监Ranse Howell分别就《新加坡公约》的颁布与实施进行了深入探讨。张巍主任代表调解中心就《新加坡公约》对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化影响、推动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发展的作用以及调解中心今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发表了见解。
调解中心张巍主任就《新加坡公约》的意义发表观点
孙巍律师就《新加坡公约》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一般原则以及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孙律师提示在场的法律人士注意,《新加坡公约》适用范围不再具体指向和解协议的“承认”(recognition)“法律效力”(legal effect)或“执行”(enforcement),而只指明适用于和解协议。因为制定公约时,工作组认为“承认”、“法律效力”和“执行”等词汇在不同的法域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
贸法会中国观察员代表、中伦律师事务所孙巍律师参与研讨
JAMS ADR国际业务部总监Ranse Howell就“《新加坡公约》是什么?(What is the Singapore Convention?)”以及“《新加坡公约》如何为中国及中国商业带来福祉?(How can it benefit China and the region business?)”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Ranse提出,《新加坡公约》将为调解带来像《纽约公约》的承认与执行一样的法律效果;《新加坡公约》的制定面临着“ACTION”挑战-Assumptions, Creativity, Time, International, Opportunity, No (dealing with it)(已有设想、创造性举措、推广时间、国际化性质、面临的机遇以及企业抵抗情绪的处理);并提出中国面临《新加坡公约》时需要考虑到Thoughts, Application, Benefits, Challenges(构想、适用、受益与挑战)。
JAMS ADR国际业务部总监Ranse Howell参与研讨
此次研讨会原为调解中心的内部学习会,但受到各方专业人士的关注与积极参与。上海高院、浦东新区法院、青浦法院的法官都积极报名;中国银行、中国东方航空、霍尼韦尔、美敦力、可口可乐等跨国企业的法务代表,纽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学校的师生都参与了此次研讨会。会后,大家意犹未尽,通过提问的方式参与了互动讨论。我们相信,《新加坡公约》的签署必将为商事调解领域带来一股“春风”。此次研讨会的顺利举办也是为中国加入《新加坡公约》做出的准备,也将为中国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发挥力量。
行业内各方专业人士参加本次研讨会
参会人员互动讨论
孙巍律师、Ranse Howell与调解员孔宏德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