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2022年7月
编者按
本期【他山之石——国际商事调解动态】专题栏目聚焦于中国香港商事调解的发展历程,详细介绍了商事调解在香港不断被认可的进程、香港大学赵云教授就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展望、相关代表性机构、行业专家以及涉港案例。
欢迎关注商事调解的专业人士积极来稿。
制度建设
中国香港地区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尤其是民事司法改革的推动,调解制度取得快速的发展,成效斐然。1984年,香港政府开始推行调解,这与当时一些大型基建工程所引起的纠纷有关。在这个阶段,由于缺乏宣传,社会各界普遍都不认识调解的优点,更不懂得如何使用调解,调解利用率极低。
1999年,香港首家调解专业机构——香港和解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旨在推广调解在商业和民间的应用,努力推行以粤语和英语调解,提供最合适香港居民的调解服务。同时该中心提供高级调解技能培训,其培训课程的设置体系完整、内容丰富。
与此同时,香港政府开始酝酿向全社会推广调解机制的运用。律政司在2008年2月牵头成立跨部门的调解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调解机制的推广。2009年4月2日,新的《高等法院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开始生效。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A号命令第4(2)条的规定,法院认为适当的,可以鼓励当事人采用该等程序,这意味着法院会采取积极管理案件的方法,包括在适当情况下研究是否采用ADR程序。
为鼓励更广泛使用调解解决争议,加强社会各界对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法的认知,香港律政司一直积极举办各种活动。2009年5月,律政司开始大力开展“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提倡纠纷解决过程中首先采用调解来解决争议,鼓励承诺人履行“调解为先”承诺书,主动以调解解决争议。“调解为先”活动的推广,促进了商事调解被市场主体中主动适用,也扩大了商事调解在香港法律市场的影响力。2011年起,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与香港调解同行在律政司的指导和支持下,已经举办五届“沪港商事调解论坛”,大力推动调解优先理念,创建沪港两地商事调解交流互联互通平台,成为沪港两地常态化交流项目。
为了顺应司法改革目标,2010年1月1日,《调解实务指示》(简称“实务指示”)颁布实施。“实务指示”在香港调解服务的发展中奠定了重要的里程碑,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所有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通过调解真诚地尝试解决争端。2010年初,律政司发布《香港调解守则》,为调解员订立通用的标准,并确保调解服务的质量。
2013年1月1日,立法会通过的《调解条例》(第620章)开始实施。《调解条例》在不妨碍调解程序灵活性的前提下,为调解服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旨在提倡、鼓励和促进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以及使调解通讯得以保密(第3条)。
专业观点
本期专业观点节选自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郑家纯基金国际法教授、法律学系系主任赵云教授的文章《<新加坡调解公约>:新版<纽约公约>下国际商事调解的未来发展》,赵云教授作为上海凯声商事专业调解资格培训中心特邀讲师,多次为中国大陆多元化纠纷解决试点法院的法官及中国香港大律师公会的资深大律师进行了专业的商事调解培训。本文节选了其中各国加入或落实《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所需要做的准备和改变建议。
赵云教授文章内容摘要如下:
首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通过该公约的同时,还对《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做出修改,以配合该公约的适用。这尤其体现在统一“调解”和 “和解”这两个词的使用方面,避免了不同文本使用词汇的冲突。很明显,公约的适用需要国内调解法律的配合和保障。国际层面达成的示范法为各国国内调解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任何国家要成为公约成员国,要认真考量本国调解法律框架;尤其是国内尚无调解立法的国家,需要尽早考虑国内的立法。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调和各国不同的观点,在一些条款的内容或措辞上采取了折中或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就有待各国国内法律的配合。
其次,公约规定拒绝执行的情形包括调解员严重违反适用于调解员或调解的准则。由于调解模式不同,调解技巧也相应会有差别,基于调解的灵活性,公约并没有统一规定有关的程序和内容。现在各国就此类准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或规定,即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机构的调解员也会有不同做法和考量因素,所以各个调解机构本身规则的完善以及对调解员的技巧和职业伦理培训则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公约的实际履行成效。
再者,一些国家在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时候,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建立了上报制度。对于和解协议而言,由于国籍问题不存在,拒绝执行的考量因素可能不一样,但是一旦拒绝执行,是否需要上报?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可以想象,和解协议往往由当事人自行起草完成,有关条款的制定有可能存在缺陷,此时,是否构成公约规定的拒绝情形?不同的执行机构可能把握尺度不一,造成混乱局面。为避免轻易造成拒绝执行的局面,上报制度无疑能够把关,尽可能统一判断诸如 “不清楚或者无法理解”等理由的相关标准,发挥《新加坡调解公约》本应有的作用。
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我们现在所说的大调解格局,包含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商事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有哪些类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所涵盖,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很明显,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是公约排除之外的,至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商事调解则要看是否属于公约所规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范畴。虽然中国已经制定了 《人民调解法》,但是对于一般的商事调解还没有立法,所以现有的 《人民调解法》可能不能很好地配合公约的适用。所以未来调解的立法也是需要认真考量的问题。
组织机构
以下列举香港代表性调解组织(其中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是调解员认证机构,其余都是专门从事调解的机构):
1、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简称“调评会”,HKMAAL):注册成立于2012年,其创始人来自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调解中心。调评会是业界领先的认证机构,目前成为香港调解员首席认证机构。调评会的职责:(1)制定调解员、监督员等在港参与调解的专业人员的标准, 並认可已符合标准的人士;(2)制定香港的调解训练课程标准,並认可已达标准的训练课程;(3)推广调解文化。
2、香港调解会:于1994年1月成立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一个部门,以推广、发展和运用调解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
3、香港和解中心(HKMC):成立于1999年,是香港首间获政府认可为慈善机构的专业调解组织,拥有千余名来自不同专业的会员,于调解业界中具有领导地位。二十多年来,HKMC一直透过多元化的会务,致力推动调解发展,缔造社会和谐。除提供专业调解服务外,也涵盖专才培训、专业提升、大众教育、对外协作等范畴。
4、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JMHO):成立于2010年的非盈利机构,旨在推动调解成为在香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调解专线由下列机构组成:香港调解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香港仲裁师协会、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和解中心和香港工程师学会。2018年11月8日,由JMHO统筹负责的西九龙调解中心举行开幕典礼,该中心旨在推行调解先行计划,标志着政府致力推广调解服务,加强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并为适合调解的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及其他合适案件提供调解服务。
在香港律政司的引导下,SCMC和JMHO一直有合作关系,已经成功举办了五届沪港商事调解论坛。
调解专家
陈炳焕先生是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士、香港国际公证人,担任香港调解会(隶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前任主席、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义务顾问及创会主席,荣获1993年度荣誉勋章、1996年度太平绅士、1997年MBE员佐勋章、1998年银紫荆星章。陈先生为香港调解事业做出了开拓性贡献。“调解的作用就像一道桥梁,让两座孤岛能夠沟通起来。”陈先生这样评价自己的工作,通过调解他们寻求到满意的结果,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调和了自己以及对方的权益,更共同配合、群策群力,推动香港法律的进步。
2011年1月8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成立暨沪港(商事)调解机构合作备忘签字仪式”上,时任香港调解会主席的陈炳焕先生与调解中心张巍主任签署合作备忘,开启了沪港两地商事调解的合作先河。
(萧咏仪女士)
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主席、香港和解中心创办人、太平绅士萧咏仪女士,是香港、英国、新加坡及澳洲注册律师;CCPIT、东莞二院、英国CEDR、HKIAC、香港律师会、香港仲裁师协会、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香港和解中心及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调解员。萧咏仪女士认为:“社会的和谐并不是自然生成的。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上的纠纷也在飞速增多。要想社会和谐,一定需要去调解好各方面的纠纷。”她认为调解才能做到有效沟通,公正引导,最后达至双赢。
经典案例
为帮助读者更好了解国际商事调解,本期【他山之石——国际商事调解动态】精选一起SCMC调解成功的港籍当事人的股权纠纷调解案件,供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基本案情】
港籍人士张某为A公司股东,2015年8月10日,张某与B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增资5000万元,认购A公司2000多万新增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随后,A公司未能完成增资协议中任意一项约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A公司的回购义务删除,张某本人继续承担股东的回购义务。截止至2019年5月,A公司未能完成B公司认可的上市,B公司向张某发出《行使卖出选择权的通知》,要求张某对B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回购,张某未回购,故被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诉前委托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本案中张某与B公司保持着多年友好合作关系,双方法律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张某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回购B公司股权,问题在于目标公司已经在新三板上市,股权价值一直在波动中,实际操作中如何将B公司增资部分的股权准确地进行分割,实现股权变更目的是难点。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该案最终以双方签署股权回购协议而圆满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为典型的对赌协议,通过条款的设计,双方对增资目标公司的未来发展做出预判,约定不同结果双方的法律风险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尽管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但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需要特别斟酌,因为调解时A公司股权价值一直处于波动状态,股权的流转在实务操作上需要做妥善安排,实现股权回购的目的。这是一件典型的商事纠纷巧妙化解的案件,需要调解员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以及相关纠纷处理经验,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帮助拟定调解协议时,提前预判协议内容的全面准确性,才能让复杂的纠纷抽丝剥茧,从而最终化解。
(感谢本期编审专家:银紫荆星章、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前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谭允芝女士)
【参考文献】
赵云,《<新加坡调解公约>:新版<纽约公约>下国际商事调解的未来发展》,载《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5月15日,第5卷第3期
【相关网站】
1、香港律政司
https://www.doj.gov.hk/sc/home/index.html
2、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
http://www.hkmaal.org.hk/sc/index.php
3、香港调解会
https://www.hkiac.org/zh-hant
4、香港和解中心
http://www.mediationcentre.org.hk/sc/home/home.php#gsc.tab=0
5、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
https://www.jointmediationhelpline.org.hk/index_s.html
【法律法规链接】
1、《调解实务指示》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pd/pdcontent.jsp?pdn=PD31.htm&lang=CH
2、《香港调解守则》
http://www.hkmaal.org.hk/sc/HongKongMediationCode.php
3、《调解条例》(第620章)
https://www.doj.gov.hk/sc/legal_dispute/mediation.html
4、《道歉条例》(第631章)
https://www.doj.gov.hk/sc/legal_dispute/mediation.html
5、《仲裁及调解法例 (第三者资助) (修订)》
https://www.doj.gov.hk/sc/legal_dispute/pdf/brief_note_tpf_s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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