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2022年6月
编者按
本期【他山之石——国际商事调解动态】专题栏目聚焦于新加坡商事调解发展,主要介绍其发展历程、代表性ADR机构、专家调解员及有关国际商事调解的专业观点。以下内容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以飨读者。
欢迎关注商事调解的专业人士积极来稿。
制度建设
顺应欧美各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兴起的潮流,新加坡商事调解的现代化进程始于20世纪90年代,大致可分为本地化、国际化两个阶段,大步跨越了早先族群领袖和长者主导解决纠纷的时代。1994年,新加坡修改其民事诉讼程序,鼓励当事人庭外和解,司法效率得到提升。次年,“初级纠纷解决中心”(Primary Dispute Mediation Center, 简称PDRC)于新加坡初级法院诞生,为庭审前的民事案件提供法庭附属调解服务,主要受理标的额在25万新加坡元以下的民事争议。1996年,这类“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被正式纳入《法院规则》,法庭可要求、命令或指引当事人参加审前会议,以公平、快速、经济的方式处置双方争议。
(1996年新加坡《法院规则》审前会议)
1997年新加坡调解中心(Singapore Mediation Center, 简称SMC)成立,旨在营造一种和谐而繁荣的商业环境。最高法院于1999年颁布了新的《法庭规则》,对诉讼程序中调解的介入做了详细规定,案件提交新加坡调解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免交法庭费用或者退费。
2013年,新加坡迎来了其商事调解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及律政部部长K Shanmugam带领“工作组”,专门制定方案,明确将新加坡打造成国际商事调解高地。
Sundaresh Menon
K Shanmugam
2017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新加坡调解法案》(简称《调解法案》),从法律制度上确定了法院系统对商事调解的支持,加强了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同时,该法案明确不适用于法庭调解或在法庭指导下进行的调解,包括由家事法院的法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组织所进行的调解。此外,作为对全球化商业大背景的呼应,据该法案规定,调解程序并不必须在新加坡进行,在外国律师及调解员的参与资格上也有所放宽,有利于新加坡商事调解国际化程度的提升。
(2017年《新加坡调解法案》)
2019年8月,46个国家作为首批签约国在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也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开启了跨境商事纠纷解决的新时代。自此,新加坡商事调解事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次年2月,《新加坡调解公约法案》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批准文件正式签署,并于同年9月正式生效,此举再度助推新加坡商事调解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2020年《新加坡调解公约法案》)
专业观点
本期专业观点节选自新加坡管理大学Nadja ALEXANDER和Natasha TUNKEL的《国际商事调解和争议解决协议》一文,文章刊登于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研究集(Research Collection School Of Law)》。全文可点击查看:
Research Collection Yong Pung How School Of Law Singapore Management University | Yong Pung How School of Law | Singapore Management University (smu.edu.sg)
本文概述了调解的基本概念;它如何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但也可以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一起使用,例如仲裁、法律架构以及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起草调解协议的实用准则。
跨境纠纷中五种著名的调解实践模式是:
·指导式调解(明智的建议)
调解员的角色被提升到一个更有权威的地位,为各方提供指导甚至建议。这种调解方法利用基于利益的协商。
·评估式调解(专家咨询)
调解员通过就每一方(法律)立场的优势和劣势提出意见和看法,引导各方达成现实的解决方案。在这方面,调解员也可以提出解决方案。这种调解方法是基于立场的协商。
·和解式调解(穿梭)
调解员促进双方之间基于立场的谈判。当事人可以被分开,并由调解员在他们之间协调。在这个模式下,调解员可以与各方就争议的各个方面分享他的观点,但不会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促进式调解
在此,各方在调解解决方案方面的自决原则是最重要的。因此,调解员协助各方确定相关利益并创建满足各方利益的替代解决方案。
·变革性调解
这种调解实践模式着重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随后通过建立更好的相互理解和改变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方式来解决争议。这种调解方法借鉴了基于对话的方法来解决分歧。
主要组织机构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er, 以下简称“SIMC”)的成立是新加坡商事调解国际化发展阶段的重大进展,这也是“工作组”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SIMC成立于2014年,作为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组织,SMIC秉持“即使在争端中也存在商业合作的机会”的信念,利用其在争端管理方面的独特专长帮助客户建立持久的关系,提供创新、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据其官网显示,SIMC共有258位专家登记在册,他们来自12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资深律师、行业顾问、纠纷领域的学者,共涵盖16种语言。SIMC的独特性在于其业务范围领域仅限于国际调解,也是世界范围内第一家国际调解机构。
调解专家
作为改善新加坡民事司法系统并使其现代化的关键贡献者,Sundaresh Menon自2012年以来一直担任新加坡第四任首席大法官。他在私人执业和公共服务的法律领域工作了三十多年,并以努力促进司法救助而闻名。2017年3月10日, Sundaresh Menon作为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新加坡举行的律师协会调解论坛上分析了为什么应将调解视为法治的一部分。他不仅建议将ADR纳入司法机构可用的一系列程序选项,而且更进一步得出结论,调解的可负担性、效率、可访问性、灵活性和有效性是调解促进法治的保障。
(Sundaresh Menon大法官)
林长仁(George Lim)先生是SIMC的董事会主席。林先生曾在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CEDR)和哈佛大学法学院接受调解培训。他是国际调解协会(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stitute,简称IMI)的认证调解员。1997年,林先生协助成立新加坡调解中心(SMC),并在SMC开展调解工作,成功调解多起复杂的商业跨域纠纷。
林先生曾担任亚洲调解协会的第一任主席(2009-2010)。2011年,他被任命为IMI董事会成员,该组织是一个促进调解专业性的国际机构。林先生曾参与编辑了《新加坡的调解:实用指南》。2016年,他被《国际商业调解名人录》认定为341名世界领先的商业调解员之一。在其《2016年法律市场分析》中,Who's Who评论林先生“因其开拓精神和引导调解走向成功的能力而在同行中广受尊重”。
(林长仁先生)
经典案例
在很多似乎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调解有时是解决争端的合适方式。本期经典案例选自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系某国际科技公司和当地经销商的商标纠纷案件。
某国际科技公司发现,其产品在海外工厂被盗后,在几个电子商务平台上出现,并正在进行未经授权的销售。该公司估计其跨境损失高达数百万美元,便起诉了被指控的经销商,要求就侵犯其注册商标(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27条)等行为进行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多次试图自行解决争议,但进展甚微。随后决定委托SIMC进行调解。各方首先就调解解纷达成一致,包括选择有经验的调解员、范围、出席调解的各方当事人、费用和调解会议的具体进行。
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调解员(SIMC国际调解专家组的知名调解员)和双方律师讨论了各自的问题和利益。最终,经销商同意与公司的调查人员合作,协助调查其它涉嫌的不法行为。这家科技公司意识到,即使在法庭上胜诉,这种合作也不是法官可以强迫的;这解决了他们真正的利益诉求。而经销商更在意的是法律诉讼的停止,能通过支付损害赔偿而继续经营。双方还商定了和解金额,由经销商分期支付。达成和解后,这家科技公司终止了诉讼,双方对最终结果和解决方案十分满意。
(感谢本期编审专家商务部条法司温先涛先生)
【参考文献】
1、黄一文、王婕,《新加坡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年第三期;
2、龙飞,《新加坡ADR制度的发展及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16日,第八版。
3、Nadja ALEXANDER、Natasha TUNKEL,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medi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contracts,载Research Collection School Of Law(2022)。
【法律法规链接】
1、《法院规则》(1996)
https://sso.agc.gov.sg/SL/SCJA1969-S71-1996/Historical/19960401?DocDate=19970307&ValidDate=19960401&Timeline=On&ProvIds=PO34A-#PO34A-
2、《新加坡调解法案》(2017)
https://sso.agc.gov.sg/Act/MA2017?Timeline=On
3、《新加坡调解公约法案》(2020)
https://sso.agc.gov.sg/Act/SCMA2020?ValidDate=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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