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2022年5月
编者按
上世纪末,商事调解就开始在美国发展,如今美国的商事调解服务已经占据全球领先地位。本期【他山之石——国际商事调解动态】专题栏目以介绍美国商事调解发展为主题,包括对美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历程、代表性ADR机构、专家调解员及美国西北大学(Northwestern University)法学院Stephen B. Goldberg教授就商事调解程序所做的专业论述进行介绍,洞悉国际商事调解在美国生根落地全过程,了解商事调解的不同运作模式。欢迎关注商事调解的专业人士积极来稿。
美国调解发展源于20世纪后半叶,当时面临着民商事纠纷数量的激增。美国的立法、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针对传统的司法制度,开始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这一便捷高效的解纷途径应运而生。美国调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非成文到成文的,从单行法设定调解程序到调解制度的专门立法,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转变。
从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初,美国的调解制度经历了三个清晰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立法先行试验阶段,许多社区设立和发展调解中心,小额法院也开始采用调解。第二个阶段发生在接下来的十年,这是调解的快速实施期。法院和社会积极开展实施了大量的调解项目,并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例如,1979年成立的司法仲裁与调解机构(JAMS)现已成为全美最大的调解公司,年均解决13000至14000件纠纷。最后从司法角来看,调解职业领域进入了管理阶段。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明确授权联邦地区某些试点法院进行法院附设ADR试验,以促进ADR在法院的快速发展。1998年《ADR法》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规则,规定每个联邦地区法院至少要有一种ADR程序,迅速使ADR得到广泛而有效的推广。2002年,美国律师协会和统一各州法律之全国委员大会通过了《统一调解法》。
美国调解制度的发展遵循了“先实验后规制”原则,基层是生产经验的田野,实践是创造理论的源泉。为此,美国十分注重初级法院和基层社区,将调解实践与初级法院、基层社区紧密结合,自下而上地推进调解制度的发展。由此可见,美国调解制度化的过程可以概括为:立法先行、争议解决机构跟进、调解员引导、当事人自主决定。
全球最大的ADR机构——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Inc,以下简称JAMS)是由沃伦·奈特(Warren Knight)大法官于1979年提议创设的非营利组织,经过40年的发展,JAMS逐渐成为全球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的领跑者。
JAMS总部在加州尔湾市,全国设有26个办公室,在世界各地的7个合作伙伴中,SCMC是其在中国的唯一商事调解合作伙伴。JAMS的400余名在册调解员,都是当地乃至全美业绩斐然的法律专业人士,有近一半是全职从事仲裁与调解工作。JAMS每年平均处理18,000起案件,纠纷解决收费包括调解/仲裁费和案件管理费,调解员每天收费大多都在5000美元以上,顶尖调解员、仲裁员每天收费15000美元。自2008年现任CEO上任后,JAMS经历了从非政府组织全面向公司化运作的转型历程,企业管理范围广泛包括了决策形成与执行、人员和其他资源的有效组织以及业务运营与日常管理,成为了JAMS纠纷解决服务市场化高效运作的重要保障。
2016年3月,JAMS在中国寻求最佳合作伙伴,便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SCMC)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成为其第七个国际成员。2020年9月,双方共同推出中美国际商事联合调解机制,这一突破性的合作是JAMS和调解中心五年密切合作后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产物。双方作为在贸易、投资、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和保险等领域颇具经验的争端解决机构,在筹建联合调解机制时充分考虑到中美两国在文化、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性,共同制定了《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并组建了“11+11” 中美国际商事联合调解专家团队,通过对在线调解技术的运用、联合调解的共同配合、调解技巧的精进探讨以及调解程序的模拟训练,不断磨合,跨越在法律和文化认知上的差异,为跨境商事争端提供纠纷解决方案。
(JAMS的CEO宣布中美国际商事联合调解机制正式启动)
在中美国际商事联合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选择一位来自11位JAMS的调解专家以及一位来自11位SCMC的调解专家,共同组成联合调解庭。他们都是法律服务行业的领先人物,具有多年ADR从业经验,包括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40多年经验的David Perkins先生,已解决了整个美国成千上万的国内案件和跨境争端的Rebecca Westerfield(前)法官,被公认为英国领先的专利和商标律师之一的Richard Price先生以及自1998年以来一直是全职从事调解工作的Zee Claiborne 女士等等,他们可以提供证券、保险、特许权、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医疗健康、能源和基建、海事、体育娱乐等各领域的国际商事纠纷。
谈判陷入僵局,但双方都同意:由你来帮助解决争端。你可以找一个中立的调解员。在这种调解中,第三方调解员不是充当决定谁“赢”或“输”的法官,而是协助各方达成协议。谈判者常常觉得对调解毫无准备。你的“谈判”现在正式成为(调解程序中的)“争端”,这一事实足以让你战战兢兢地进入下一阶段。以下是调解员可能采取的行动,以及如何利用他的存在为你的公司争取最好的交易。
调解的主要方法
第一:联席会议。 虽然您的调解员可能会就后勤事宜提前联系您和另一方,但调解谈判通常始于联席会议,帮助调解员发现各方对事实的任何不同看法,并了解各方认为满意的解决方案。在联席会议上,调解员可能会鼓励所有参与者进行自我介绍,并提出他们认为的事实和争议的预期结果。调解员还会通过提问来更好地理解争议及其潜在的原因。一些调解员将在联席会议上继续讨论,希望公开交换意见以迅速解决争端。然而,许多调解员将在某个时候进入第二阶段,即与每一方单独会晤,称为小组会议。
第二:小组会议。您的调解员通常会以这样的声明开始与每一方的单独会谈:“如您所知,您在小组会议上对我说的任何话都是保密的。您不希望我重复给对方听的事,我不会重复。”调解员会想知道潜在的需求或争议中的问题,以及您对每个问题的重视程度。有了这些信息,调解员开始在团队之间来回穿梭,进行一系列对话、建议、提议和反提议,旨在建立一个满足各方核心利益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有时被称为穿梭外交(shuttle diplomac)。根据争议事项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达成协议可能需要几个小时、几天、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最终,在所有调解的纠纷中,约有80%通过调解得以解决。有时候,这个决定真的是“双赢”。
本文收录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谈判项目(Program On Negotiation)官网,改编自西北大学法学院Stephen B. Goldberg教授的文章《当双方都同意需要帮助来解决纠纷时,调解是如何进行的》。为节省篇幅省略后文,全文可点击阅读https://www.pon.harvard.edu/daily/mediation/navigating-the-mediation-proces
为帮助读者更好了解国际商事调解,本期【他山之石——国际商事调解动态】精选一起SCMC调解成功的涉中美日瑞的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案件,供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基本案情】
此案系日本买家向美国卖家购买了某品牌红酒,美方委托中国航运企业(简称承运人)将红酒从美国运至日本,该批货物由瑞典保险公司承保。由于接单环节有误及审查不当,该批红酒在零下14°C的状态下运到了日本,结果全部报废。美国卖家在向日本买方赔付了货款后,向中方承运人提起了赔偿诉讼。法院征求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调解委托至SCMC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本案的货物代理公司、托运人系美国公司,承运人为中国运输公司,收货人为日本公司,而承运人所在的保赔协会系瑞典机构,一案涉及四个国家不同主体。SCMC随即安排精通中、英、日三国语言的外籍调解员负责本案调解。该调解员拥有丰富的商事调解和商业风险管理经验。
本案虽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但托运人与承运人一度对于货损的责任界定产生了较大分歧,令谈判数度陷入僵局。面对该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调解员首先帮助双方厘清了货损产生的缘由、提示双方从企业信誉角度看待案件争议、并成功将双方对抗性转换为共同努力探索彼此能够接受的赔损比例。在认真分析各自的利益点后,通过不断沟通交流,打消了双方顾虑并提出最佳解决建议。最终,双方以对自己利益影响最小的方案达成一致并在SCMC组织下签订调解协议,上海海事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出具了司法确认书。
【典型意义】
当前,上海正向着全面建成国际航运中心奋力前进。智慧港口建设、航运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已逐渐成为全球国际航运中心。硬件实力日益加强的同时,与之匹配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案属于典型的海运货损案件,涉及多方境内外商事主体,是运用专业调解解决争议的经典案例,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海事海商领域的积极运用。
据统计,上海已汇聚了综合运力规模排名世界第一的中远海运集团、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全球最大的港口机械重型装备制造商振华重工,以及国际海事组织亚洲海事技术合作中心、国际海上人命救助联盟亚太中心等国际性、国家级航运功能性机构。全球排名前百位班轮公司中的39家、全球5大船舶管理机构中的4家、国际船级社协会正式成员中的10家、全球排名前5的邮轮企业等均在沪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各类航运纠纷亦日趋增多。
【参考文献】
1、齐树洁,《美国调解制度》,载《人民调解》2019年第10期;
2、赵蕾,《以JAMS公司为例浅析美国调解的公司化运作模式》,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2日,第8版。
【法律法规链接】
《民事司法改革法》(1990)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01st-congress/senate-bill/2027/text
《ADR法》(1998)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05th-congress/house-bill/3528
《统一调解法》(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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