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2022年6月
编者按
英国的现代调解制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程序规范、适用广泛、广受好评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英国民事诉讼法项下,法院鼓励甚至是强制争议解决双方主体在将纠纷诉诸法院之前,要尽最大可能和诚意尝试以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化解纠纷。
本期【他山之石——国际商事调解动态】专题栏目主要介绍英国商事调解发展,包括英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历程、代表性ADR机构、专家调解员及英国司法部就调解程序所做的要点讲解,把握商事调解在英国的发展模式,为我国商事调解更好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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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被认为是英国调解制度发展的分水岭。改革的领导者沃尔夫勋爵提出,新的司法制度应当“尽可能地避免诉讼”、“减少诉讼的对抗性,增加双方的合作性”。1999年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负有协助法院推进ADR的义务,法院在认为合适时可以鼓励当事人使用ADR。目前在英国,调解在家事纠纷、商事纠纷、社区纠纷、环境纠纷等领域取得显著的效果。统计显示,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每年受理的民事调解案件约为 1 万件,标的总额约为 100 亿英镑。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
2014-2015年,英国民事司法委员会成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咨询小组,其主要目标是研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在英国的发展状况并发布了《低案值民事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报告》,对ODR在英国法院系统的应用提出了初步设想,将通过电话、视频会议进行的建议程序导入调解制度。
(英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咨询小组)
英国注重加强调解人力资源建设,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调解员职业资格制度(Mediation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简称NVQ)。该资格可由当地的NVQ中心颁发。任何有意从事调解的人员都必须通过必要的学习和培训,以获得NVQ 中心的实践经验证明。
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支撑了英国专业调解机构的快速发展。英国200余家民间调解机构中有160余家为商业性调解机构。在英国的调解体系中,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调解组织,即家庭纠纷调解组织(Mediation Organization of Family Dispute)、英国调解中心(National Mediation Center)和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CEDR)。
专业观点
本期“专业观点”节选自英国司法部《民事调解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就调解的定义、案件类型、独特优势、参与时机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对于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具有实操指导作用。全文可点击查看:https://www.gov.uk/guidance/a-guide-to-civil-mediation#what-is-mediation
Q:什么是调解?
A:调解是一个灵活而保密的过程,用于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它包括任命一名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员,进行谈判并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您可以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或法律行动正在进行时进行调解。
Q:什么样的纠纷适合调解?
A:调解可用于解决几乎所有类型的民事纠纷,包括:业务过失、人身伤害、违约、金钱纠纷、破产、遗嘱和遗嘱认证纠纷、信托纠纷、慈善纠纷、监护权纠纷、土地或产权纠纷、租赁纠纷、邻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诽谤。
Q:调解有什么好处?
A:调解让您保持控制:与在法庭上由法官做出决定不同,在调解中,您可以决定如何解决纠纷,而不必接受您不满意的结果。调解通常比打官司要快得多,也便宜得多,因此它是一种更有效的解决分歧的方式,让每个人都能更快地从问题中走出来;
调解提供了一个安全和支持性的环境:调解员将听取所有意见,与您私下交谈,有时与另一方一起,帮助指导您完成整个过程;
调解是保密的:通过法院解决争端,可能是一个非常公开的过程。但是,当纠纷通过调解庭外解决时,这是您和对方之间的私事;
调解有助于维护您的人际关系:通过对抗性的法庭斗争来解决纠纷会给双方的关系带来额外的压力。然而,调解有助于您专注于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以找到对所有人都有效的解决方案。
Q:调解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A:调解可以在您的案件进入法庭听证或审判之前的任何时候进行,最佳时间往往取决于您的个案。一般来说,最好是尽快尝试调解。这将有助于减少花费在争论上的时间和金钱,并在对方过于固执己见之前与对方展开对话。如果您已经开始了法庭诉讼,并希望进行调解,法庭可以暂停您的案件,让您这样做。法官不会被告知在调解中讨论了什么或提供了什么。
Q:主动调解是软弱的表现吗?
A:不。迈出第一步会让您更有力量,而且在调解中您总是处于控制之中。您选择可以与对方讨论的信息,您选择是否和解以及和解的条件。
Q:调解需要多长时间?
A:双方可能会在几个小时内达成协议,也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多次会谈。然而,大多数民事调解在一天内结束。
Q:调解过程中会发生什么?
A:这可能因调解的类型而异,但一般来说,调解员会分别与双方谈话,听取他们对事件的看法,如果同意,然后可能会将所有参与者召集在一起谈话。他们是来协助谈判的,所以双方都有希望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调解员是沟通方面的专家,了解我们在争执时可能产生的强烈情绪。
Q:调解员决定发生什么吗?
A:调解员帮助事情向前发展,这样双方都感觉到正在取得进展,但调解员并不决定结果。调解员擅长帮助双方找到解决争端的方法,但不会强加解决方案。您和对方应该就如何解决争端达成一致。
Q:调解保密吗?
A:是的。调解时您说的话,最后的结果,只有大家都同意了,才能分享。在调解中,所有的对话都是“不带偏见的”——这意味着,如果纠纷发展到那种程度,调解中所说的一切都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在民事纠纷中,您还可以决定与对方共享哪些信息。
Q:调解如何结束?
A:在大多数类型的调解中,如果您同意解决方案,您将签署一份书面协议,称为“和解协议”,其中将列出您达成的协议。
Q: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A:是的。对于民事纠纷,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法院诉讼已经开始,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命令,列出调解中达成的协议(这被称为“同意令(consent order)”或“托姆林令(Tomlin order)”)。
Q: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呢?
A:您可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没有达到稳定的状态。休息一会儿,把事情想清楚,然后继续调解,通常会有所帮助。调解的成功率很高,大多数民事纠纷在当天或之后不久就得到解决。如果,在任何阶段,您决定您想继续把您的案子上法庭,那么您可以这样做。
组织机构
作为最有影响力的纠纷解决机构之一,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CEDR)即是英国民商事调解市场的重要主导力量,专门从事调解和替代性争端解决,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和注册慈善机构。CEDR成立于1990年,它以英国工业联合会为基础,并在初期得到了众多一流律所、行业协会和公共部门的支持。从创立至今,CEDR已发展成为欧洲影响力重大的独立纠纷解决服务机构,同时也是世界上纠纷解决和冲突管理领域重要的国际机构之一。
CEDR目前登记在册的调解员约200名,专业领域包括银行与财务业、慈善领域、建筑工程、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保险业、保健药品领域、运输业、媒体与娱乐业和房地产领域等;而以调解员擅长的纠纷类型来划分,则包括边界争端、合伙纠纷、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疗纠纷、租赁纠纷、人身损害、税务纠纷、商品销售纠纷、信托和遗嘱纠纷等。
CEDR为民商事纠纷提供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估、谈判协助、建筑合同纠纷的评估、专家咨询和独立调查等纠纷解决服务。其目标是为社会提供有效对话的技能和解决方案,并带来可持续的变化。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直接提供纠纷解决服务,CEDR还为大型公司、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机构等设计冲突管理机制、改善冲突解决体系和个性化定制纠纷解决程序。CEDR主要有以下四种主要方式运营:通过活动、计划和服务促进调解;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争议解决方案;培训调解员(迄今为止,CEDR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培训了5000多名调解员);为组织提供咨询,帮助预防和解决冲突。
调解专家
Danny McFadden先生是CEDR亚太区驻中国香港的董事总经理。自2004年起担任CEDR有效争议解决中心的董事,并担任CEDR亚太区的董事总经理,擅长处理跨文化和跨国纠纷。Danny先生还是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在亚洲的区域调解员,调解亚太地区纠纷,在跨文化和跨国纠纷方面有着特殊的专长。能说一口流利普通话的Danny先生已经在东南亚和中亚生活和工作了很多年,曾在商业谈判和调解方面与来自许多不同文化的各方合作过,对跨国调解和工作的动态有着清晰的理解。2013年,Danny先生接受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SCMC)聘任,成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特邀调解员,此后一直联手SCMC在中国进行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宣传与推广,为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给予了国际领先的专业支持。
Danny先生还担任联合国监察员办公室亚洲区高级调解员和顾问。十多年来,他作为项目经理,在阿塞拜疆、喀麦隆、中国、哈萨克斯坦和圭亚那等地为律师、法官和其他专业人员制定了冲突管理和调解方案并开展了课程和研讨会,包括与合作伙伴分析当地法律环境,并向政府部长、司法机构和当地法律协会推广调解。Danny先生是Kluwer法律图书公司的作者之一,2013年出版《大中华区的调解》一书,2017年在新加坡出版《调解》第二版。
经典案例
为帮助读者更好了解国际商事调解,本期“经典案例”精选一起SCMC调解成功的股权转让纠纷调解案件,供大家共同探讨借鉴。
【基本案情】
原告为外国公民,被告为外国公司。原告持有案外人所拥有的被告公司的股权,并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转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对价,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双方曾协商达成协议,但被告仍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
【调解经过】
法院将案件委托给SCMC后,考虑到本案双方皆为外籍当事人,SCMC决定委派外籍调解员调解该案。调解员发挥自身熟悉外国文化和法律的优势,在先行沟通中就拉近了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在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后,调解员认真倾听原被告的陈述,并不厌其烦地与双方来回商议,指出他们主张事实所需要的依据,促使双方明确争议事实。
调解伊始,调解员随即感到外籍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诉调对接程序并不了解,于是对他们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告知诉调对接案件是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法院将据此出具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打消了他们的顾虑。在与原告的沟通中,调解员指出股权转让的合理对价金额,强调该案若诉讼所需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调解解决争议具有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在与被告的沟通中,调解员耐心倾听,详细了解了被告的运营困境,建议被告分期偿还欠款。为此,原告终于打消了顾虑,接受了被告提出的分期付款方案。双方握手言和,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个老外用“东方经验”解决另外两个老外之间商事争端的有趣案例。这个成功化解自贸区内双方皆为外籍当事人的商事纠纷第一案,对今后处理该类型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一、外籍调解员的参与,有利于涉外纠纷的调解解决。大量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参与了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以往外籍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多选择由域外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究其原因是对域内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存疑,对调解员涉外调解技能和水平的不信任,而该案的成功化解展示了SCMC具备有效涉外调解的能力,鼓励涉外纠纷当事人选择域内机构,既节约了自身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促进调解机构专业能力的提升,实现调解机构的国际化。
二、诉调对接的广泛适用,提升了当事人对调解的接受。诉调对接,调解书的法律性使得当事人在参与调解时无后顾之忧,也促使当事人按协议及时履行,树立了调解的权威性,表明了调解的有效性。也提高了涉外纠纷当事人参与调解的信心,对发展上海涉外法律服务业起到强有力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1、齐树洁,《英国调解制度》,载《人民调解》2018年第12期;
2、蒋丽萍,《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的调解机制及借鉴》,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2日,第8版。
【法律法规链接】
1、《民事诉讼规则》(1999)
https://www.justice.gov.uk/courts/procedure-rules/civil
2、《低案值民事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报告》
https://www.judiciary.uk/wp-content/uploads/2015/02/Online-Dispute-Resolution-Final-Web-Version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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